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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渔业参考文献标注(关于淡水鱼类的资料)(9)

来源:淡水渔业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2-12-12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产品(配方注册批准文号) 特殊膳食食品 300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

产品(配方注册批准文号)

特殊膳食食品

3001

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

1.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米粉、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2.婴幼儿高蛋白谷物辅助食品:高蛋白婴幼儿米粉、高蛋白婴幼儿小米米粉、其他

3.婴幼儿生制类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面条、婴幼儿颗粒面、其他

4.婴幼儿饼干或其他婴幼儿谷物辅助食品:婴幼儿饼干、婴幼儿米饼、婴幼儿磨牙棒、其他

3002

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1.泥(糊)状罐装食品:婴幼儿果蔬泥、婴幼儿肉泥、婴幼儿鱼泥、其他

2.颗粒状罐装食品:婴幼儿颗粒果蔬泥、婴幼儿颗粒肉泥、婴幼儿颗粒鱼泥、其他

3.汁类罐装食品:婴幼儿水果汁、婴幼儿蔬菜汁、其他

3003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

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辅助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补充品、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他

其他食品

3101

其他食品

其他食品:具体品种明细

食品添加剂

3201

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产品名称:使用GB 2760、GB 14880或卫生健康委(原卫生计生委)公告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名称;标准中对不同工艺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括号中标明;不包括食品用香精和复配食品添加剂

3202

食品用香精

食品用香精:液体、乳化、浆(膏)状、粉末(拌和、胶囊)

3203

复配食品添加剂

复配食品添加剂明细(使用GB 26687规定的名称)

注:1.“备注”栏填写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需载明产 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2.新修订发布的审查细则与目录表中分类不一致的,以新发布的审查细则规定为准。

3.按照“其他食品”类别申请生产新食品原料的,其标注名称应与国家卫生和健康健康委员会公布的可以用于普通食品的新食品原料名称一致。

文章来源:《淡水渔业》 网址: http://www.dsyyzz.cn/zonghexinwen/2022/1212/6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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